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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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17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17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光字第0003號││1│500│││1│││││││├─┼───────────────┼──────────────┼────┼───┼────┼───┤│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光字第0004號││1│500│││2│││││││├─┼───────────────┼──────────────┼────┼───┼────┼───┤│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達字第0008號││1│100│││3│││││││├─┼───────────────┼──────────────┼────┼───┼────┼───┤│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達字第0009號││1│100│││4│││││││├─┼───────────────┼──────────────┼────┼───┼────┼───┤│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達字第0010號││1│100│││5│││││││├─┼───────────────┼──────────────┼────┼───┼────┼───┤│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貿字第0006號││1│10│││6│││││││├─┼───────────────┼──────────────┼────┼───┼────┼───┤│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貿字第0007號││1│10│││7│││││││├─┼───────────────┼──────────────┼────┼───┼────┼───┤│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貿字第0008號││1│10│││8│││││││├─┼───────────────┼──────────────┼────┼───┼────┼───┤│00│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貿字第0009號││1│10│││9│││││││├─┼───────────────┼──────────────┼────┼───┼────┼───┤│01│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貿字第0010號││1│10│││0│││││││├─┼───────────────┼──────────────┼────┼───┼────┼───┤│01│光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光達股易貿字第0002號││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