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抗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3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健志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4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1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黃健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健志(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上開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抗告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1年8月15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足稽,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乃就附表所示34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附表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4月,各刑合併刑期上限18年4月以下,附表編號1至5、9至12、13至15所各定之執行刑及其餘編號所示宣告刑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且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又法院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是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考量上開條件,為妥適裁量,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㈡細繹卷附各該確定判決書內容,抗告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
號15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外,其餘共33罪均係佯稱出售手機、球鞋等物品,致他人陷於錯誤而支付價金之方式所犯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8係詐欺他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再予提領,而犯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9至12則係於Instagram、臉書等社群網站刊登販售上開物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分佈於109年3月至10月間、110年3月至8月間,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或類似,多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另附表編號15部分,係偽造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持以向融資公司詐貸後購車,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則本案觀察抗告人所犯各罪,其各次所犯之一般及加重詐欺(32罪)、一般洗錢(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侵害法益種類,於併合處罰時,就一般及加重詐欺32罪部分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詳酌上情,亦未具體剖析說明其裁量之理由,而為上開執行刑之酌定,使抗告人因此獲有之恤刑利益偏低,難認與抗告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亦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依前揭說明,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妥適,併有理由欠備之違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
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本院經於111年10月18日遠距訊問受刑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表示:高中畢業後做網拍,因被騙買到假貨,為填補自己被騙金額,始以相同方式詐欺別人,本案所犯均屬同質性高之網路買賣詐欺,請從輕定應執行刑語(本院卷第56頁)。爰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2次一般及加重詐欺行為時間如上,附表編號1、2、5之其中3罪(110年8月間所犯)、附表編號9、11、12之其中6罪(109年5月間所犯)、附表編號13之其中5罪(109年6月間所犯)、附表編號1
3、14之其中4罪(109年7月間所犯),皆僅相隔1日至數日,時間上尚屬密接,犯罪手段、態樣相同、類似,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與附表編號8所示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15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及各罪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抗告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所犯各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附表:受刑人黃健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6日110年8月8日110年4月10日110年7月29日110年8月5日110年5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4日110年9月24日110年9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6日110年8月12日109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567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4日110年9月24日110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簡字第946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5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71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犯罪日期109年9月27日109年8月28日至109年8月30日109年3月22日109年4月28日109年5月17日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22日109年5月29日109年8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88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614號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614號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7日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編號9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7日109年5月8日至109年5月31日109年5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判決日期111年2月18日111年2月18日111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編號9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7罪有期徒刑4月,共3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25日109年6月27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21日109年7月28日109年8月5日至109年8月13日108年12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判決日期111年2月18日111年2月18日111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617本欄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日110年6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711號等111年度易字第358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8日111年5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711號等111年度易字第3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6日111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2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8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