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被告達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3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鄭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