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永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永(簡稱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