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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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成蘇碧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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