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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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9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底至95年8月12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3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849號、第231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最高法院於98年11月1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69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