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332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宜甄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九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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