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龔林麗玉
代 理 人 蘇麗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廷瑜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50,200元(座落高雄市○○區○○路○○○巷○○
號2樓之1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50,200元,聲請人就請求遷讓
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150,200元,至於聲請人請求給
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