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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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張忠福
聲 請 人  張陳萬美
聲 請 人  張啟瑞
聲 請 人  張啟明
聲 請 人  張啟聰
前列五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周宗玄 間因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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