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張忠福
聲 請 人 張陳萬美
聲 請 人 張啟瑞
聲 請 人 張啟明
聲 請 人 張啟聰
前列五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周宗玄 間因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