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84號
聲請人  蔡宜儒
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漫畫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漫畫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等事件(本院99年度北勞簡字第171號訴訟事件),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
請書、審查表以為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原告
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素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