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952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桯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唐書鄂
被 告 劉武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路○○號6樓,有被告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
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