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797號債權人 林士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潘武彬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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