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第6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威欽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一O七年度訴字第六O三、六O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威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嗣認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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