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730號債權人 曾義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太乙 (即 林枝亮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提出林枝亮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查報被繼承人林枝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