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李潔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被告 陳振波 上列被告陳振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明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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