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2512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訴訟代理人  王瑞芩
被   告  吳椿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亞太投資廣場依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
告為坐落其社區內、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3
樓之49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據亞太投
資廣場管理規約第10條之規定,被告有按時向原告繳付管理
費之義務。詎被告積欠民國89年1月至102年6月之管理費
共新臺幣(下同)32,238元(計算式:管理費每月199元,
199X162=32,238),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原
告所屬社區規約,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繳納積欠之管理
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
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
項:(一)公共基金,(二)管理費;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
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各項費用之收繳
、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費之收費標準空屋
每月每坪25元,系爭大樓管理規約第10條定有明文,並有系
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附卷可參。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為亞太投資廣場之區分所有權人,
惟自89年1月起至102年6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報備證明、建物謄本、亞太投資廣場管理規約、
管理費欠繳計算式等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
陳述,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所屬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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