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紙,前經伊登報催告申報權利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此法律規定可知,須先為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始得聲請為除權判決。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是此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乃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登載之內容須與公示催告之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報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5月13日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5月14日以97年度司催字第494號裁定准許,並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起20日內將該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裁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係於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97年6月7日台灣新生報所示,聲請人所登載者係上開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狀內容,而未將上開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登載,則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之內容既非上開裁定,而與法院公告處所黏貼者並不相同,難認本件已達成法定公示之效果,更難進而認本件有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之可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尚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松┌──────────────────────────────────────────────────┐│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股票│1│1000│││1│││││││├─┼───────────────┼──────────────┼────┼───┼────┼───┤│00│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0000000─0│股票│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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