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原告帛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被告肥泥克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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