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應更正為黃惠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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