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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