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葉雯琪 被告 蕭文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文杰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案件,經原告葉雯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錦雯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