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簡偉育 被告 張庭嘉 上列被告張庭嘉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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