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江知成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凱婷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