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李弦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旻諺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