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盧珮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偉 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