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6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怡玲 選任辯護人 吳逸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4日109年度壢簡字第4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3281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