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通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乙○○)選任辯護人 楊政錡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730號),聲請撤銷通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未依傳喚期到法院接受訊問,因遭法院通緝,因傳喚時間被告因工作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滯留於中國大陸上海市,滯留期間仍與辯護人保持聯繫,又機場通關程序繁雜且隔離期太長,貿然返臺恐嚴重影響工作生存,請准予撤銷通緝等語。
二、按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甲○○因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開始審理,此有審判筆錄附卷可參(見訴字卷㈠第139至141頁反面),被告卻於109年3月11日出境,此後未有入境之紀錄,有卷附入出境查詢結果表可參(見訴字卷㈡第113頁),其雖於109年11月12日具狀(見訴字卷㈡第35頁)向本院陳報,謂因人已在國外工作,實因新冠肺炎疫情所趨,又新任職無法長時間向公司請假,非不願返臺到庭云云,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前經本院審理中,猶於109年3月11日出境,縱被告所稱在海外工作屬實,亦僅徵被告欲以此為由規避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而被告出境迄今均未入境,足見被告顯已逃亡海外,規避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是本院乃於110年1月20日對被告以逃匿為由發布通緝,有卷附本院110年1月20日110年桃院祥刑弘緝字第47號通緝書可考(見訴字卷㈡第103頁)。
㈡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因逢新冠肺炎疫情無法回臺恐嚴重影響工作致云云,然本院已將被告返臺時間及隔離日期計算在內,訂一較長遠之庭期,被告仍具狀請求展期,亦未提出其確因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事由遭外國政府禁止出境之證明,僅以前詞空言無法返臺云云,顯係推諉卸責而意欲規避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而被告自109年3月11日出境後,迄今仍未有入境之紀錄,業如前述,足見被告仍有逃亡至境外之事實,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意旨徒以前詞聲請撤銷通緝云云,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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