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蔚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豪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甲公司與乙公司雖終止該工程契約,並訂有終止協議書,惟關於因終止該工程契約後有所請求而涉訟,其性質仍屬因前開工程契約所爭議而涉訟,仍在前開工程契約書之規範範圍內,雙方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仍有適用,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四)第182-18
3頁)。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解除兩造間契約請求返還價金,惟兩造間之契約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頁約定條款第9條)。關於因解除該契約後有所請求而涉訟,其性質仍屬因前開契約所爭議而涉訟,仍在前開契約之規範範圍內,雙方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仍有適用,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