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AE000-Z000000000(A女,真實姓名詳卷)
A女之父(真實姓名詳卷)被告邵○○於案發時任職之學校(學校名稱詳卷)
主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即邵○○於案發時任職之學校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上列被告即邵○○於案發時任職之學校,因本院109年度審侵訴字第3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次查,原告於前開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邵○○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移付調解,業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調解成立,此有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42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對被告邵○○所提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既經調解成立,業已終結,毋庸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蔡學誼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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