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瑞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沛潔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