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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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3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陳威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壹佰陸拾萬元(48,000,000元+4,800,000元×11月+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拾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及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元(904,320元-500元-22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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