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林素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奕樟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吳奕樟之姓名業經更改,原告得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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