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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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黃政展 被告 陳政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唐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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