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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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告大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和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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