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代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29號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償還代墊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 李柏言 醫療費用明細表之收據或發票。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