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 楊連章 被告古金聰
古和吉古光勇古和隆古和成古恒雄古 傅秀妹 古文明古清祥古清文古清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則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3,556元(計算式:530㎡×1600元/㎡×47/72=55355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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