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周群翔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