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349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燁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聲請人合法取得本件支票(票號SL0000000)背書連續之證明(因記名票據非票載受款人或自其受讓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行使票據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