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14、2953號),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08條第1項,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需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及宜蘭縣宜蘭市調解委員調解書各1件存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