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451號債權人甲○○
大樓D大樓D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既自陳本件案件已經本院依調解程序調解成立,此有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中簡移調字第141號調解筆錄可查,聲請人即得依此行使權利,其更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