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賭博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具保人甲○○現設籍高雄市○○區○○路○○○巷○○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惟聲請人僅以寄存送達方式向高雄市○○區○○路○○巷○號地址通知具保人追保,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並未向上開之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因聲請人未能合法通知具保人追保,則具保人本可設法將受刑人交案,尚不能認受刑人已經逃匿,自不得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聲請意旨,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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