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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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6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新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
其姓名究為「卓新明」或為「甲○○」,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