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7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74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7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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