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26日起至133年8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550,000元②8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8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①97年11月19日②97年12月19日止,尚欠本金共2,059,35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及增補契約影本各2件、放款帳卡、催告書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25│建│1,713.00│10000分之39│├──┼───┼────┼───┼───┼─┼────┼──────┤│002│臺南市○○區○○○段│726│建│236.00│10000分之39│├──┼───┼────┼───┼───┼─┼────┼──────┤│003│臺南市○○區○○○段│743│建│3.00│10000分之39│├──┼───┼────┼───┼───┼─┼────┼──────┤│004│臺南市○○區○○○段│750│建│81.00│10000分之39│├──┼───┼────┼───┼───┼─┼────┼──────┤│005│臺南市○○區○○○段│761│建│2,206.00│10000分之39│├──┼───┼────┼───┼───┼─┼────┼──────┤│006│臺南市○○區○○○段│762│建│101.00│10000分之39│├──┼───┼────┼───┼───┼─┼────┼──────┤│007│臺南市○○區○○○段│762-1│建│3.00│10000分之39│├──┼───┼────┼───┼───┼─┼────┼──────┤│008│臺南市○○區○○○段│763│建│9.00│10000分之39│├──┼───┼────┼───┼───┼─┼────┼──────┤│009│臺南市○○區○○○段│763-1│建│4.00│10000分之39│├──┼───┼────┼───┼───┼─┼────┼──────┤│010│臺南市○○區○○○段│764│建│26.00│10000分之39│├──┼───┼────┼───┼───┼─┼────┼──────┤│011│臺南市○○區○○○段│767│建│10.00│10000分之39│├──┼───┼────┼───┼───┼─┼────┼──────┤│012│臺南市○○區○○○段│768│建│14.00│10000分之39│├──┼───┼────┼───┼───┼─┼────┼──────┤│013│臺南市○○區○○○段│768-1│建│72.00│10000分之39│└──┴───┴────┴───┴───┴─┴────┴──────┘┌───────────────────────────────────┐│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0│臺南市北│臺南市北│8層樓房│88│88│平│鋼筋│2.│平│全部││○○○區○○路○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12│方│││││128號5樓│725、726│土造│5│5│公│土造││公│││││之3│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公園段54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