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11號聲請人吉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相對人中國頓澳化工國際有限公司即ChinaDunAoChemic
alInternationalCo.,Limited法定代理人 王青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惟經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文書回復書2013冀高法助台請(送)復字第23號以「查無此單位」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訴訟繫屬中對相對人中國頓澳化工國際有限公司即ChinaDun
AoChemicalInternationalCo.,Limited之送達證書影本、存證信函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文書回復書暨其送達回證各1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