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啟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8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啟晏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伍日起再執行羈押。
理由
一、被告鐘啟晏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9月17日移審時予以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於同年10月6日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服刑,本院於同日停止羈押,並因被告前揭刑期將於105年2月5日執行期滿,經本院於105年1月27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再執行羈押之必要,應從另案執行期間屆滿之日即105年2月5日起,再執行羈押,其期間則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1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