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進榮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51號;起訴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進榮因竊盜等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1紙存卷可參(見偵卷第75至76頁)。嗣被告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經本院向該監所送達民國104年10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於104年9月3日10時33分許由被告收受送達,惟被告嗣於同年9月16日當庭釋放出所後,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137、142至145頁)。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4年10月26日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本院拘票正本暨報告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47至150頁),且查無被告現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其住所地亦未變更,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2、154至15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沒入其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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