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李佳珣 律師被告 蔡鎮文
羅淑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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