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明陸 被告 許念慈
李俊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