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勲扶助律師陳振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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